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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31号原告:刘某,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郗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亮(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