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罗保全与四川天翔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保全,四川天翔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罗保全,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蒙(系罗保全之妻),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天翔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工业集中区B区。法定代表人吴雄焰,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4)五通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罗保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天翔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天翔铸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4)五通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