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绥清与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绥清,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93-1号申请人王绥清。被申请人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叶艳,总经理。申请人王绥清因与被申请人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屯昌县海榆中线公路XX公里处北侧(大同芒九坡)面积75XXXXXXX㎡和31XXXXXXX㎡两块工业用地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担保人王思思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华海路XX号榭园4层营业厅的房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屯昌县海榆中线公路XX公里处北侧(大同芒九坡)75XXXXXXXX㎡的工业用地;二、查封被申请人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屯昌县海榆中线公路XX公里处北侧(大同芒九坡)31XXXXXXXX㎡的工业用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