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方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21号原告方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已交)。审 判 长 余媛媛审 判 员 覃 丽人民陪审员 何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兰 贝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