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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方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21号原告方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已交)。审 判 长  余媛媛审 判 员  覃 丽人民陪审员  何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兰 贝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