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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554号原告董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夏云?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不再制作民事裁定书,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异议。?看笔录无误签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