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国兵与王新刚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兵,王新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李国兵,住商水县。被告王新刚,住商水县。原告李国兵与被告王新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桂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国兵诉称,2013年2、3月份,原告在报告承包的多处工地上粉刷外墙。工程结束后,经结算下欠工资127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经原告多次追要,报告至今未支付下欠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12700元。被告王新刚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3年4月16日王新刚出具的欠条一份,2014年10月7日王新刚出具的欠条一份。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据有效证据,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2、3月份,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多处工地上粉刷外墙,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劳动报酬共计12700元,被告王新刚于2013年4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外粉下欠工资3700元,王新刚”,于2014年10月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欠李国兵总工资款玖仟圆整(9000元),王新刚”。此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2700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新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李国兵劳动报酬127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新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桂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俊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