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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威孚施密特动力系统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台州杰曼汽车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威孚施密特动力系统零部件有限公司,台州杰曼汽车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252-1号原告无锡威孚施密特动力系统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6号地块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付国,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杰曼汽车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玉城街道解放塘农场(汽摩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峰。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无锡威孚施密特动力系统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施密特公司)与被告台州杰曼汽车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曼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孚施密特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孚施密特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孚施密特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38元(此款已由威孚施密特公司预交),由威孚施密特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娄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