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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吕治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吕治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621号原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东氿一号南郡。负责人严子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治昊。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益多公司)与被告吕治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多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益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益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花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