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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俸桂英与洪智华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俸桂英,洪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俸桂英,女,1956年8月24日出生,傣族,退休幼师。被执行人洪智华,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佤族,退休公务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洪智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前交清本案执行标的款26000元,案件执行费290元,合计26290元,被执行人洪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洪智华在沧源县人民法院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6月起至2016年3月止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洪智华在沧源县人民法院发放的工资收入500元,从2016年4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洪智华在沧源县人民法院发放的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26000元的标的款及执行费290元,合计26290元扣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成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