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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柴玉琴诉郭俊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玉琴,刘海芹,郭X,郭XX,郭俊堂,邢台市汽车摩托车竞技运动协会,张聚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31号原告柴玉琴,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刘海芹,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X,女,200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XX,男,201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海芹,系郭X、郭XX之母。被告郭俊堂,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邢台市汽车摩托车竞技运动协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号。代表人张聚山,负责人。被告张聚山,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上列原告与被告郭俊堂、邢台市汽车摩托车竞技运动协会、张聚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旭审 判 员  刘爱华人民陪审员  卢光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