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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宗睿、杨雨亭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杨宗睿,农民。原告杨雨亭,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所在地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唐林北路,下简称保险公司。代表人王爱平,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丽丽,保险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宗睿、杨雨亭诉被告于国生、唐山金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少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于国生、唐山金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二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583.52元。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合理赔偿。经查,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唐山金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国生准驾车型为A2;冀C×××××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杨宗睿。2014年12月11日,唐山金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车架号为LZGJLG892EX11701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时为新车,后经公安部门登记为冀B×××××号)、LA9B8AC33E0TZX538的重型平板半挂车(投保时为新车,后经公安部门登记为冀B×××××挂号)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主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挂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均约定为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12月12日0时至2015年12月11日24时,被保险人为唐山金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5日16时30分,于国生驾驶车牌号为冀B×××××(冀B×××××挂)的重型半挂车,沿石门至荒佃庄高速引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速引线牛各庄十字路口时,与沿牛各庄至南小庄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杨宗睿驾驶的车牌号为冀C×××××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杨宗睿及乘车人杨雨亭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于国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宗睿、杨雨亭无责任。原告杨宗睿伤后到昌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2228.64元,该院建议其休息3周;原告杨雨亭伤后到昌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4496.88元,该院建议其休息30天、住院期间1人陪护、增加营养。经原告杨宗睿委托,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冀C×××××号车损失进行鉴定,结论为:车辆损失34945元,含残值300元;原告杨宗睿支付评估费1048元。昌黎县岭岭汽车队收取吊装费9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前赔偿原告杨宗睿、杨雨亭经济损失47000元(该款汇入杨宗睿在中国建设银行昌黎支行,账号为:6217000190005970572的账户中),原告杨宗睿、杨雨亭其余经济损失自行负担。二、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二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韩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