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219号原告杨莉,女,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文绍波,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9515-5。法定代表人杨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莉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莉负担。审判员 叶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