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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与白炽斌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白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7446-3。法定代表人陈金山,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邱伟,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科长。委托代理人丁元军,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科长。被执行人白炽斌,男,生于1967年9月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炽斌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毅人民陪审员  王成刚人民陪审员  肖庆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永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