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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01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薛全章与江学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全章,江学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1057-3号申请执行人:薛全章,汉族。被执行人:江学壮,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1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学壮妻张某某在定远县连江农商银行的存款账户上的存款23400元至定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账户(开户行:农行定远县支行)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