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石民初字第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0300号原告周某。被告胡某。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丁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