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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众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众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县东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力军,任董事长。被告宝鸡众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法定代表人秦宏基,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众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鸡众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冯勤绪审判员  薛晓琴审判员  张晓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昊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