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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04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爱群与郑文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群,郑文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04045号原告赵爱群,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静涛,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焕,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原告赵爱群(以下称原告)与被告郑文焕(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我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5日,我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1号楼11层1215号房屋(以下称涉诉房屋)用来办公,租期一年,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签订合同时,我向被告明确表示,如果被告有意出售涉诉房屋,价格合适,我可按同等条件购买。2013年6月,我与被告联系续租事宜,迟迟联系不上。合同到期后,我只能搬离。2013年7月中旬,经过查询,我得知涉诉房屋已经变更了产权人。我认为,被告出售涉诉房屋给案外人,侵害了我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出租的涉诉房屋,租赁用途为办公;租赁期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租金标准为每月6500元,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2012年12月19日,被告将涉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李明林;2013年1月25日,涉诉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明林名下。庭审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涉诉房屋在2012年12月19日与2013年7月9日的市场价格分别进行了评估(装修情况设定为毛坯)。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意见为:涉诉房屋在2012年12月19日的市场价格为232.17万元,在2013年7月9日的市场价格为318.93万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18700元。另查,涉诉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用房。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估价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就涉诉房屋订立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原告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于2012年12月19日将涉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评估意见,如果原告在2012年12月19日购买涉诉房屋,其所需支付的对价为232.17万元;而如果原告在2013年7月9日合同到期后购买涉诉房屋或类似房屋,其所需支付的对价为318.93万元。二者之差86.76万元,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原告的损失情况。现原告主张经济损失50万元,已自行酌情降低,本院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原告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判处。被告经我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文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赵爱群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二、驳回原告赵爱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赵爱群负担4500元(已交纳),由被告郑文焕负担4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评估费18700元,由被告郑文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爱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昉代理审判员  孙茜倩代理审判员  李甲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