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9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成校与刘胜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校,刘胜娟,邹德彬,李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997-2号原告刘成校,男,生于1960年12月12日,汉族,山东航空公司地服部广西桂林航站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瑞雪(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秀梅(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胜娟,女,生于1976年8月1日,汉族,中铁十四局四公司清欠办公室经理,住济南市。被告邹德彬,男,生于1970年9月11日,汉族,个体户业主,住济南市。被告李印红,女,生于1970年1月12日,汉族,个体户业主,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校与被告刘胜娟、被告邹德彬、被告李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7元、保全费2630元,均由原告刘成校负担。审 判 长 刘传领人民陪审员 张茂芳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