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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云山与王月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山,王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404-2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山。被执行人:王���亮。本院在执行王云山与王月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