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凤卿与黄凤银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卿,黄凤银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黄凤卿。被告黄凤银。原告黄凤卿与被告黄凤银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凤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凤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黄凤卿负担。审判员 文天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