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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青阳县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文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青阳县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文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0092号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昌庆和,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坤,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阳县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丁文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文华,男,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阳县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文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晓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