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曾跃辉与嘉禾县定里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跃辉,嘉禾县定里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曾跃辉。被执行人嘉禾县定里煤矿。曾跃辉与嘉禾县定里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案字(2013)第0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跃辉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2410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嘉禾县定里煤矿已处于停产整顿状态,并未生产经营,其负责人也无从联系,且其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执字第1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尤义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