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