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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