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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谢磊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532号罪犯谢磊,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了(2011)宁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被告人谢磊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普中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月12日,罪犯谢磊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谢磊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普中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谢磊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532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谢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磊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谢磊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谢磊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谢磊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特殊表扬1个,可以减刑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