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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化前军诉临沂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前军,临沂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354号原告化前军,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路249号。法定代表人田玉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冰,男,临沂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前军诉被告临沂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化前军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化前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化前军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