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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与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青石村王高岭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青石村王高岭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青石村王高岭小组。申请人王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青石村王高岭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2014)石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青石村王高岭小组未履行,申请人王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青石村王高岭小组在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青石村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青石村王高岭小组在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青石村有土地征收补偿款1786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周建国执行员  杨国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厉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