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侯天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第0116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侯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1号泛渼大厦2907室。法定代表人韩全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侯天喜,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侯天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011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