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66号原告解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解某某巩红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解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