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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66号原告解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解某某巩红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解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