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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苏某,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刘某,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苏某因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郭荣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郭福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