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苏某,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刘某,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苏某因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郭荣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郭福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