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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洙商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麦得丰肥业有限公司、张定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麦得丰肥业有限公司,张定龙,范凤芹,张定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洙商初字第158-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山东麦得丰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怀成,经理。住所地:莒南县相沟镇三义口村。被告:张定龙,居民。被告:范凤芹,居民。被告:张定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山东麦得丰肥业有限公司、张定龙、范凤芹、张定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车辆等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麦得丰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南县相沟镇三义社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一处、机器设备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军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