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通化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与谷田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谷田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68号原告通化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法定代表人周海军,校长。被告谷田路,男,4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与被告谷田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通化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通化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