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昌图县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X。本院在执行(2014)昌民一初字第00956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经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款、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