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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孙晓琳与邢东美抚养费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海执字第90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琳与被执行人邢东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邢东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而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邢东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