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塘立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飞确认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立受字第2号起诉人孙某,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2015年5月22日,本院收到孙某的起诉状,其请求确认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南镇村色织总厂外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经审查,本院认为,孙某主张确认权属的房屋未取得合法颁发的房产权属证明,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孙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 武代理审判员 喻文勇人民陪审员 罗维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