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利文与宋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文,宋英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637号原告王利文,男。被告宋英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文诉被告宋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文以被告宋英强已将欠款偿还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