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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鄂义与周亚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义,周亚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65号原告:鄂义,武汉软件职业学院教师。被告:周亚萍,华中科技大学成教学院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鄂义与被告周亚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鄂义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鄂义负担。审判员  邵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