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鄂义与周亚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义,周亚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65号原告:鄂义,武汉软件职业学院教师。被告:周亚萍,华中科技大学成教学院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鄂义与被告周亚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鄂义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鄂义负担。审判员 邵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