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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李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高 琪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