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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军诉武汉市一新和美家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67号原告:刘军,男,1959年8月6日生。被告:武汉市一新和美家具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南国大武汉家装C座2楼01。法定代表人:文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绍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武汉市一新和美家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程庆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翁子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