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6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浩与张杨、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张杨,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6010号原告张浩,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张杨,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程彬,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张杨、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张杨、程彬不知去向,现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张杨、程彬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同时也表示拒绝交纳公告费,所以法院无法向被告张杨、程彬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因被告自然情况不详,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所以该案无法审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晶审 判 员 周旭辉人民陪审员 张姗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