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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城建支行与董雪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城建支行,董雪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13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负责人:赵子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杰,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董雪霞,女,1979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城建支行与被告董雪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致无法通知其应诉。该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城建支行的起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城建支行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2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卓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