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府谷县大山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府谷县大山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府谷县大山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杜家火盘村。组织机构代码75520268-X法定代表人王腮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垠翰,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职工。申请人府谷县大山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票号为3090005326533062、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整、支付人为兴业银行天津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府谷县大山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庆仁审判员 李 奕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