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简阳执异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追加执行曾晓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陈中明,曾茂才,唐良玖,曾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异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被执行人陈中明,男,汉族,1957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曾茂才,男,汉族,1956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唐良玖,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第三人曾晓云,女,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陈中明、曾茂才、唐良玖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中明、曾茂才、唐良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曾晓云与被执行人陈中明系合法夫妻,该债务的形成是在被执行人陈中明与第三人曾晓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曾晓云为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曾晓云为本案被执行人。曾晓云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清偿债务本金295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