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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能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能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833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能伟,农民。2009年3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15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2014年9月15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能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莉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能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能伟于2012年8月8日至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申请办理贷记卡一张,卡号为42×××03,信用透支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2012年9月4日至2014年7月29日江能伟持卡透支,造成42×××03信用卡账户透支本金人民币37477.28元,期间产生利息人民币3054.75元,滞纳金人民币1588.27元,共计人民币42120.30元。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工作人员分别于2014年3月19日、2014年4月14日以书面催收的方式向被告人江能伟催收信用卡透支款,其均无实际还款行为。2015年3月15日,温岭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民警在本市箬横镇嘉年华宾馆406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江能伟。被告人江能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同年3月16日,被告人江能伟家属还清江能伟所欠全部信用卡透支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江能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施某、肖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报案申请书,委托书,法人机构代码证,办卡资料,催收信函回执签名,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其他涉案人员身份信息,信用卡还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能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江能伟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劣迹,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江能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能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项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