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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生东与王有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万某某。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万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榆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5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执行费282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0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