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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诉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林茂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诉初字第0006号起诉人林茂明。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起诉人林茂明诉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起诉状。起诉人林茂明诉称:起诉人于1982年2月进原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任钢筋工。1983年5月,起诉人上班过程中,被公司的货车撞伤,公司未报起诉人的工伤,只是提供起诉人一间小门市让起诉人做小生意,起诉人的工资照发照调。2000年,原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改制变更为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2000年12月起,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向起诉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开始停发起诉人的工资,直至2013年8月起诉人查询时才知此事。后起诉人先后向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市规划建设局申请处理未果,大丰市劳动仲裁委也裁决不予受理。现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恢复起诉人的退休职工身份,发给起诉人应享受的退休工资。本院认为,起诉人林茂明主张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中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林茂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杨春平审判员 沈恩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