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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薛某诉某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2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某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薛某违约金15585.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5585.9元案件款,案件受理费3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3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子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