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执字第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胡松、何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胡松,何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206-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松。被执行人何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松、何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松、何川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松、何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37000元及利息,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37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