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孟青梅与张满喜、张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青梅,张满喜,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孟青梅,男。委托代理人孟海涛,男。被执行人张满喜,男。被执行人张刚,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石堡焉村,系被执行人张满喜之子,身份证号:612722198410270352。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孟青梅与被执行人张满喜、张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194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孟青梅在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