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行非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龙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杜辉佳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杜辉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非执审字第1号申请人龙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田贤文,该局党组书记。被申请人杜辉佳,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申请人龙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1日对杜辉佳作出的龙城执限拆字(2015)第01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龙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21日对杜辉佳作出的龙城执限拆字(2015)第01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3年在风彩超市楼顶修建两栋房屋,总面积557.2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决定限杜辉佳七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龙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21日对杜辉佳作出的龙城执限拆字(2015)第01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帆审 判 员 杨庭洪人民陪审员 田开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江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