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跃磊与刘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跃磊,刘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郭跃磊。委托代理人王德权,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跃磊与被告刘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跃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跃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郭跃磊负担。审 判 长 田家富审 判 员 吕庆铎人民陪审员 王文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淑笑